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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,交通事故不宜私了?
[2007年04月06日]   来源:中国警察网    作者:王兰 陈光明   点击数: 【字体: 】 【双击滚屏

     当张女士得知撞她的男子无法找到,两万多元的医药费不得不自己承担时懊悔不已。据鞍山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称,近来像张女士这样因“私了”而找不到肇事者的伤者还有许多,并呈上升趋势,很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,嫌报警麻烦便“私了”,留下了后患。

  54岁的张女士4月14日下午从市场买菜归来,突然从胡同里驶出来一辆摩托车,来不及躲闪的她被撞倒。当时,张女士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问题,只是右腿膝盖有点痛,便与摩托车司机协商“私了”,摩托车司机给了她100元钱,并留下一个电话号码,称以后有什么问题可以再找他。当天晚上,张女士的右膝开始红肿,继而剧烈疼痛。第二天,经医院检查确认,膝盖骨粉碎性骨折。医生说要做一个大手术,如果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致残,这个手术约花费两万多元。张女士立即给肇事的摩托车司机打电话,希望对方过来重新协商事故责任,谁知道对方不是不接电话,就是接通后说“打错了,没有这个人”,没有办法,张女士只好报警。交警费尽周折,至今仍没有找到肇事者。

  据了解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身伤亡,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,可以即行撤离现场、恢复交通,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。这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民间俗称“私了”,但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:造成人员死亡、重伤、轻伤的;造成人员轻微伤,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;财产损失较大的;财产损失轻微,但是机动车无号牌、无检验合格标志、无保险标志,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,驾驶人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。如不能马上判断损失程度,应留下双方的身份证、驾驶证、车辆号码、通讯方式、住址、单位等,并当场证实其真实性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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